近日,被执行人刘某伟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刘某伟的行为也给其他被执行人敲响警钟,法律面前无儿戏,规避执行有风险。
在蒲某某诉刘某伟一案中,2021年1月,杞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伟支付蒲某某投资款及利润等共计825587元。一审判决后,刘某伟不服,上诉至开封中院。经中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伟不履行生效判决,蒲某某于2021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蒲、刘双方共同所有的设备经评估公司评估,折价13万元归蒲某某。刘某伟所占份额65000元折抵执行款,刘某伟还剩777232元未付给蒲某某。通过网络查控,承办法官依法冻结刘某伟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
刘某伟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和拒不报告财产被法院司法拘留30日。司法拘留执行完毕后,刘某伟到上海打工。打工期间,刘某伟将所得工资转移给他人。因刘某伟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均被法院冻结,刘某伟在外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进行收支转账、购买保险。并在此期间办理出国签证等,从而躲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因刘某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3年6月被杞县公安局逮捕,经杞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刘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例。刘某伟以明显逃避法院执行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判决严厉惩治了规避执行行为,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于云峰 薛克伟 李常乐 朱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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